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