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