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

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