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