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