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