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一条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