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开地图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产生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其他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