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