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主要污染物状况;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

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