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 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 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 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