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 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 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 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