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