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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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