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