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