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