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