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