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