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