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