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