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