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