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