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