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一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