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国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对有关船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或者修订《船舶保安计划》。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