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