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保存涉及以下活动的记录:

培训、训练、演习;

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和保安事件;

保安状况受到的破坏;

保安等级的改变;

与船舶保安状况直接有关的通信;

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

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

对船舶保安计划任何修正的实施;

船舶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在任何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所处的保安等级;

在任何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所采取的特别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任何船到船活动时维持的适当的保安程序;

其他与船舶保安有关的实用信息(但不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