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

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管理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对通过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接收船舶海上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职责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行动;

向已经进入中国领海或者已经报告拟进入中国领海的船舶提供相应的保安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保安信息,并按照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行动;

实施船舶保安监督管理,检查《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保安报警装置、保安演习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事项,检查已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修订内容的有效性;

对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