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二节 船舶保安评估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二节 船舶保安评估 第十六条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经向海事管理机构说明,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1份《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