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经向海事管理机构说明,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1份《船舶保安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