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国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