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