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迁移;

变更出资人;

歇业、终止经营;

中国籍船舶终止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