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