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四条 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