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