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账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