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七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