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五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台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提单台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申明。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