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申请书;
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