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 第四十七条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须持交通部颁发的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向监管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