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