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