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