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5年)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