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年)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