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运营船舶资料;
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运价本;
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