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